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2595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1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8.58元;二、被告石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信用卡借款利息、逾期费用等各项费用损失(以本金49998.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石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