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4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4民初413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信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忠返还原告任才兰出借款项240000元及利息(出借款项2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出借款项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任才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5元,减半收取计5452.5元,由被告山西信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