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5********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4民初413号
案号
(2020)晋1024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信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忠返还原告任才兰出借款项240000元及利息(出借款项2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出借款项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任才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5元,减半收取计5452.5元,由被告山西信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忠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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