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618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克荣、刘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建生借款本金3148877元、前期利息797972元及利息(以31488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对丁克荣、刘华结欠顾建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黄国金、江阴市永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丁克荣、刘华结欠顾建生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612519元及利息(以6125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阴市华荣机械有限公司对丁克荣、刘华结欠顾建生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548877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顾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070元(顾建生已预交),由顾建生负担13483元,由丁克荣、刘华、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587元,由黄国金、江阴市永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丁克荣、刘华负担诉讼费用中的64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江阴市华荣机械有限公司对丁克荣、刘华负担诉讼费用中的348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克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086946592P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镇澄路北侧、西利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