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5320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9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于磊、谯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庆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于磊、谯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庆华律师费3000元;3、驳回原告李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70元,保险费1020元,均由被告于磊、谯宁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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