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5320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于磊、谯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庆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于磊、谯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庆华律师费3000元;3、驳回原告李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70元,保险费1020元,均由被告于磊、谯宁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