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建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1********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5191号 (2019)黔01民终4834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一、被告秦力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12000元及利息9324.47元、罚息8018.02元、复利468.73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5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12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35%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9324.4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35%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兰琴、冉建梅、赵大光、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秦力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8元由被告秦力生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该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二审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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