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4********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宁民初字第143号 |
案号 |
(2014)宁执恢字第00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勇结欠原告江显武、王月儿借款本金540万元,被告林勇于2012年9月29日前已经偿还65万元,尚结欠475万元,被告林勇同意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7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息2.5%计算),余款400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林勇承诺所持有的福建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40%股份(以实际投资款为准)在未清偿本案债务之前,未经原告江显武、王月儿同意不得对外转让、设置质押。如被告林勇未经原告江显武、王月儿同意对外转让、设置质押上述股份,原告江显武、王月儿有权就本案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于400万元借款2012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林勇同意按照月2.5%支付利息,其中每月15日支付1.5%的利息,剩余的每月1%的利息被告林勇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与借款本金400万元一并还清。如被告林勇连续两次逾期不偿还利息,原告江显武、王月儿有权就本案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于2012年10月15日之前结欠的利息1512500元,被告林勇应当从2013年1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1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偿还8万元,余款632500元于2013年12月15日一次性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0元,由原告江显武、王月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1-21 |
发布时间 |
2014-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