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0990号 |
案号 |
(2017)辽0202执3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石桥市永安东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3499956.25元;二、被告大石桥市永安东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对欠款15000000元按年利率11.7%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对借款本金13499956.25元按年利率11.7%计算利息);上述一至二项中被告大石桥市永安东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营口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栾继营、被告王丽英对被告大石桥市永安东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7800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大石桥市永安东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营口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栾继营、王丽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7-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馥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689687227X |
登记机关 |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