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3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97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马全军偿还借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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