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安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8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2470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1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房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942.8元、5利息588.95元、费用734.29元,合计6266.04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二、被告房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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