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昆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11民初1801号
案号
(2020)湘0211执1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邓飞艳、陈昆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 485 996.16元、逾期利息12 426.22元、罚息192 205.89元,共1 690 628.2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邓飞艳、陈昆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陈恒冰、陈羽翔、李仕军对上述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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