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7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3547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9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0622896】。一、被告贺华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3044.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07月19日 ,利息16326.99元,罚息243.70元,复利696.15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罚息对逾期本金计收,按年利率22.5%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对未付利息计收,均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4.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华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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