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明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5********5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196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9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4636629】。被告柴明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1113.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41113.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8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柴明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及利息704.73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2元,被告柴明欢负担1140.1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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