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69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磐民二初字第238号
案号
(2015)磐执字第009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磐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仲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2,490.2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1日),本息合计42,490.23元,此后利息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吴振祥、范瑞海、吉林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振祥、范瑞海、吉林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范仲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5-10-26
发布时间
2016-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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