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02民初4200号
案号
(2020)苏1102执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借款本息228999.41元(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及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224335.2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沈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律师费15000元。三、如被告沈惠明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沈惠明名下位于镇江市纬五路8号东锦花园6幢第15层1505室(证号为:镇房权证字第0301014252100110号)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00元,由被告沈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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