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5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1939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1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赢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151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6.04元(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二、被告吉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赢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保全担保损失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保全费1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吉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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