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0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527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2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毛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966.17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日为1655.9元,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7966.1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623.18元。二、毛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律师费损失3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此款已由农行新吴支行预交),由毛强负担(农行新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04元由毛强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毛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农行新吴支行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