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燕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3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7736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匡燕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279133.5元。二、被告匡燕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以结欠本金264184.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8‰计算的利息及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7元减半收取2744元,由被告匡燕娟负担(该部分费用由被告匡燕娟直接给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3(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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