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3354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建平、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8534.63元、利息(截至2018年12月7日为6445.58元,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8534.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及律师费12578元。3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3元,由被告倪建平、倪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