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24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告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本次诉讼的律师费15000元;逾期不履行,被告刘辉、刘宏、陈巧云、刘萍、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纪念日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即11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60元,由被告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宏、陈巧云、刘萍、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纪念日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