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7304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皖0102民初73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市广场A幢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90994。负责人:何俊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超,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叶集镇小南海社区4473号,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01130560。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周燕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16776.55元,利息8606.99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125383.5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60000元;3、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22幢104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8日,被告因需购置房屋,向原告申请办理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双与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7年7月1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130000元人民币。双方在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130000元人民币,被告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被告以购置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22幢104室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皖2017长丰不动产证明第0016484号)之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18年6月1日,累计6次,连续逾期3次,根据合同第14.1L条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构成违约;合同第14.2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甚至解除合同等等;第17条另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赵丽之间《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被告赵丽于2018年11月28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113596.04元及利息21839.9元(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即年利率6.983%支付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赵丽于2018年11月28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15470元,本院减半收取7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5元由被告赵丽承担,该款被告赵丽于2018年11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四、若被告赵丽不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自被告赵丽违约次日起就全部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请求法院对被告赵丽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22幢104室房产[权证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15994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赵丽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锦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时间
2019-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102执575号
立案日期
2019-01-24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7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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