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欢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81********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3民初2932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恢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莞)个额借字(2016)年第(0001)号《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于2017年3月14日解除;二、限被告王绮霞、蒋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常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4020.67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贷款利息和利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4月7日的正常贷款利息为83473.14元、利息复利为17154.22元;从2017年4月8日起正常贷款利息和利息复利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执行月利率12.31‰和逾期月利率18.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王绮霞、蒋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常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邓欢欢对被告王绮霞、蒋翔的上述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莞常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85元,保全费3605元,由被告王绮霞、蒋翔、邓欢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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