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成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5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3048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1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眭晓静交通事故损失343609.25元。4二、被告夏传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眭晓静交通事故损失453609.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由被告施成荣负担1000元,被告夏传好负担1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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