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3375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栋良、罗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谷选民借款本金277000元并承担截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43385元,合计320385元(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以借款本金277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谷选民负担34元,被告朱栋良、罗静负担30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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