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卫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2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9006民初740号 |
案号 |
(2018)鄂9006执1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借款本金9493600元,截止2014年12月29日的利息210631.92,合计9704321.92元; 二、被告方卫平、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负担20元,由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方卫平、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968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21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