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11********4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611民初751号
案号
(2020)湘0611执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亮偿还原告张志君借款70000元。此款限被告丁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鲁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志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被告丁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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