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满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29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20)赣1029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志民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双方约定为准,息随本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满辉、陈自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11元,由被告饶志民、杨满辉、饶志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