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6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1745号 |
案号 |
(2019)苏1111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文彬欠原告朱云仙借款1438万元、利息65万元,合计1503万元,分期偿还,即其中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谢文彬、于雷共同给付原告;其中50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由谢文彬、于雷共同偿还给原告;余款703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由谢文彬、于雷共同偿还给原告。二、被告谢文彬、于雷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1438万元为基数按照欠款的实际数额以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9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三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