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1********6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02民初2061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10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文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王咸友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息1.2%的标准计算,计算后扣减7200元)二、被告于雷对被告谢文彬上述借款中1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文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咸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3986元,原告王咸友承担1986元,被告谢文彬、于雷共同承2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时间
2018-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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