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庆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2********2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2民终1143号
案号
(2020)晋0225执恢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浑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6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解除反诉原告山西锦粱投资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邹元安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露天煤矿爆破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山西锦粱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邹元安工程款、合同保证金、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10000元及利息149344.6元,两项合计859344.6元”、案件受理费20685元,减半收取10342元,由上诉人邹元安负担5307元,由原审被告山西锦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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