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2********6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676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租金234502元;二、被告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15年6月20日的违约金161348元,此后的违约金以234502元为基数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三、被告范军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对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8元,减半收取为3619元,由被告彭靖、范军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