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3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12民初1052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1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49000元,同期利息81274.32元(含逾期利息,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11.76%的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汤朝英、朱延华、王正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54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