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林泰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27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1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欠原告兴业银6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罚息49727.92元,合计4549727.92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6000元。三、被告丹阳林泰机械有限公司、丹阳汤姆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毅捷贸易有限公司、吴跃明、戴稚敏、孙争来、朱秋香、吴征国、石菊娥、江苏精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林泰机械有限公司、丹阳汤姆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毅捷贸易有限公司、吴跃明、戴稚敏、孙争来、朱秋香、吴征国、石菊娥、江苏精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43元,由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丹阳林泰机械有限公司、丹阳汤姆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毅捷贸易有限公司、吴跃明、戴稚敏、孙争来、朱秋香、吴征国、石菊娥、江苏精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十一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16872293R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埤城 查看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