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6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858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高资机床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5290546.8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及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镇江高资机床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谢文彬、于雷、林慧、鲍红妃、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镇江高资机床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6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文彬、于雷、林慧、鲍红妃、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高资机床市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4元,由被告镇江高资机床市场有限公司、谢文彬、于雷、林慧、鲍红妃、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