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静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2883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汤静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846.5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为5741.98元,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9846.5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1742.71元及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191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汤静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3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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