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74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44722.97元、违约金(其中:43323.71元自2014年9月22日起,42366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1959033.26元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安庆市益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同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少卿、张龙英、江斌、陈玲霞、吕金花、曹立祥、余小平、曹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沿江西路9号、太平寺拓宽楼35#105室房产及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3043949号和3019766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33732号,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168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68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238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9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