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版筑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1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3914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40万元及违约金与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计算以本金240万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与执行费74903.60元;三、被告姚轶平、张兰梅、陶巍对上述一、二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山矿业开发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417212009126220048546)及机械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一、二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陶应胜、倪龙霞名下贵池区青阳北路东侧樟树湾小区17幢107室、4幢407室、4幢208室及6幢404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一、二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池州版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一、二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六、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兰梅名下的皖池州港驳006号船舶(船舶登记号码:281311000027)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一、二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20元,由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版筑科技有限公司、姚轶平、张兰梅、陶巍、陶应胜、倪龙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842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姚轶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731658156F
登记机关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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