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9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20号 |
案号 |
(2020)冀0824执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京朴与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03230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京朴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204500.00元;三、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京朴购房首付款22045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4日以本金300000.00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自2017年3月7日以本金1789775.00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自2017年3月8日以本金114725.00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四、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京朴、许岩松已偿还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合同编号为dk17072400001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以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滦平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同时扣减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替二原告偿还贷款本息);五、解除原告刘京朴、许岩松与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滦平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k17072400001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六、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合同编号为dk17072400001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按上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七、驳回原告刘京朴、许岩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30.00元,由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志新人民陪审员 佟 洋人民陪审员 王爱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为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43198275448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