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9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676号 |
案号 |
(2020)冀0824执1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鲁伟男与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032706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包括补充协议);二、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伟男已付购房款1592448.61元;三、由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伟男购房首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以19608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9244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92448.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伟男、鄂静峰、鲁明义已偿还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滦平支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59401.27元; 五、解除原告鲁伟男、鄂静峰、鲁明义与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滦平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合同号编为编号dk170724000015《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六、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滦平支行合同编号为dk170724000015《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按上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七、驳回原告鲁伟男、鄂静峰、鲁明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滦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3440.00元,由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为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43198275448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