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6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03民初1396号
案号
(2020)辽0603执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家豪、王涵硕、王思涵、王笑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王卫星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王卫星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王家豪、王涵硕、王思涵、王笑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王卫星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7319.71元;三、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卫星名下坐落于瓦房店市驼山乡龙河村平山顶屯三处房屋(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60003843号、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60003844号、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60003845号)以及一处坐落于驼山乡龙河村农用地使用权(瓦国用2014第161号;瓦他项2016第48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2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1742,由被告王家豪、王涵硕、王思涵、王笑楠在继承王卫星遗产范围内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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