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金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9002********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民初112号 |
案号 |
(2022)辽0602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金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萍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洪金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洪金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