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30********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3执恢602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恢1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06611622】。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1973执恢602号申请执行人黄炬龙,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大埔县三河镇梓里村塘卜,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219691207181 4。被执行人丁伟权,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9号e13栋5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7104052219.被执行人何同青,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三桃乡三桃村长湾民小组9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130197612162117.被执行人邹立忠,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洪山镇朱集村十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9001197911156933.被执行人何强英,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三桃乡三桃村长湾村民小组7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130197806022112.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炬龙与被执行人丁伟权、何同青、邹立第1页共3页忠、何强英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伟权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支付借款本金120000 元、利息38878元(暂计至2015年8月24日)、律师费12000元及担保费3000元,被执行人邹立忠、何强英、何同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4490 元及本案执行费1942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何强英名下粤b04j35比亚迪汽车,也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邹立忠名下粤bt395r一汽佳星牌汽车,后被执行人何强英、邹立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案款项128652.46元,2、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款项128652. 46元,如被执行人能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收取后续利息,3、本案执行费19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粵1973执恢602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第2页共3页(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李能耀审判员李锦政人民陪审员曾雯爱二e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陈裕强第3页共3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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