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4民初6378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义权、邓家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贷款本金76119.32元及利息、罚息8453.23元,合计84572.55元(暂计算到2019年10月1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12%的130%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程刚、葛立霞、夏正忠、李海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5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91102;被告徐义权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91094;被告邓家芬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91086;被告程刚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91078;被告葛立霞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91060;被告夏正忠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91052;被告李海梅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9104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