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4民初2516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8695.4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1日至2017年8月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以199129.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9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9869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1340.53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史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