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115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19987206.96元,利息1587946.98元,合计21575153.9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7日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汇票垫付款29587717.14元,利息5515738.11元,合计35103455.2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40万元。四、如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其抵押财产(冷接机24台、冷接模26个、埋入地下电缆1500米、配电柜2台、小拉机73台、中拉机7台、小中拉机3台、退镀机4台、立式漆包机1台、卧式漆包机1台、双速漆包机2台、复合漆包机3台、漆包机11台、变压器2台、拉丝机40台、立式拉丝漆包机3台)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9偿。五、如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丹房权证后巷字第15001696号房屋所有权及丹国用(2008)第03804号、丹国用(2008)第07565号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朱建华、汪亚英对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193元,鉴定费69000元,合计3961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负担69000元(此款被告东亚公司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东亚公司),由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朱建华、汪亚英负担32719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16873317T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五星工业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