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4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11340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3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雄峰科贸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贵阳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261834.62元,被告贵州雄峰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70 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180 000元,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375 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500 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375 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250 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375 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500 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375 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261 834.62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计算);二、被告贵州仪联四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祝仙、王永生、王梅、张萍、杨六森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贵阳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张萍、杨六森拥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83号3单元【不动产登记证明:黔(2017)南明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258号】的出让、折价、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贵阳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请请求。案件受理费39568元,减半收取19784元,由被告贵州雄峰科贸有限公司、贵州仪联四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祝仙、王永生、王梅、张萍、杨六森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