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玲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1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181民初2876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恢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文、季玲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07733.33元,本息合计1507733.33元;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16年8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陈吉安、李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吉安、李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文、季玲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0元,减半收取9185元,由被告杨文、季玲芳、陈吉安、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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