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2民初1033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恢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宿迁市天目虹枫大酒店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管郁明、陈彩云、管政按下列期限共同偿还给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1、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0万元;2、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890万元及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为154.05万元,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2.48%计算);二、如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4述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有权在不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前提下,以被告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屋(坐落于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东侧嘉汇·枫景园1#,房屋所有权证号:宿城11000112,他项权证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402158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三、各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91043元,减半收取4552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21.5元,由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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