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7770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4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82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31日利息为166043.84元;后续利息以48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8032.92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原告东莞市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6132.92元。二审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8-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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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建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6384752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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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中堂镇振兴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