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179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恢1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共人民币420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工程款由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具体分期如下:1、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0000元;2、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0000元;3、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向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应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开户名为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东莞银行东莞寮步支行、账号为500069860608019),支付日期以款项汇出日为准;三、原、被告双方同意,如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款全额的未付部分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并可以要求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款全额的未付部分为本金,以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当期款项应付到期日的次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800元(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00元、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00元(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应负的部分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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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建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6384752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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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中堂镇振兴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