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双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3729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2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宏伟、陈双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秦刚借款本金200万元;二、陈宏伟、陈双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刚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9月13日起、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履行11万元);三、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陈宏伟、陈双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秦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时间
2018-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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